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今年以来共有267家公司首发上市,其中八成以上为民营企业;多家民企发行了公司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股市债市共同发力,民企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民企政策,将主要从加大金融资源要素投入、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等方面,提出若干有针对性的举措。市场人士认为,有关部门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为民企借力资本市场“架桥铺路”,将更好满足民企多样化融资需求,进一步引导资金流向优质民企。
A股民营上市公司占比超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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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A股民营上市公司数为3369家,占上市公司总数超六成。
从上市板块来看,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下民企上市公司分别为427家、459家,占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5.98%、89.82%。从行业来看,电子、医药生物和机械设备行业公司占比较多。
“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完善民企融资支持机制,力图通过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服务民企精准度,民企正在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甬兴证券副总裁许维鸿说。
为推动民企对接资本市场,监管部门近期表示,将支持符合条件的民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今年以来,不少地方政府积极表态,支持民企发展,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比如,四川省出台“1+2”政策体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深入实施企业上市行动计划,加大上市培育力度。再如,《山东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十大专项行动》提出,持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计划新增上市公司30家左右。
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
债市是拓宽民企融资的重要渠道。有关部门正推动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配置民企债券。
多家民企近期发行了公司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提振民企债券发行信心。其中,吉利控股在上交所成功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完成缴款,成为首单被纳入公司债券基准做市品种的民企债券。
“今年以来,有关部门细化资本市场支持民企的工作措施,深入实施民企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和支持工具,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
备受关注的是,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6个月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正抓紧推进制度规则调整优化、技术系统准备等工作,并保持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工作正常推进,稳定市场预期。
专家分析,今年以来,证监会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等诸多举措,将进一步提高债券审核注册工作效率和可预期性,也将持续提高优质民企债券融资便利性。
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仍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中国债券信息网显示,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日前披露企业债发行文件,拟募集资金20亿元;交易所网站显示,公司债券发行正常推进。
专家表示,有关部门聚焦民企融资需求,不断拓宽民企债券融资渠道,持续改善民企融资环境。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举例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企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企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提出将民企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企,以及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这些政策的落地将为改善民企债券市场融资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引导资金流向优质民企
为进一步引导资金流向优质民企,有关部门正加快创新融资方式,丰富市场参与主体,更好满足民企多样化融资需求。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证监会将健全资本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民企融资成长的重要作用。
“证监会将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证券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服务支持力度,鼓励参与民企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通过私募资管计划为民营企业增加融资渠道。”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近日召开的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上表示。
中证金融和债券承销机构合作创设的信用保护工具,也将在助力民企融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中证金融近期表示,将加强与各地证监局、交易所、地方担保公司及市场机构的对接,进一步加大信用保护力度,更好发挥支持工具作用,应保尽保,推动更多“央地合作增信”项目落地,推动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合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良好市场环境。
REITs在支持民企融资中所起到的作用愈发突出。厦门等地近期提出,鼓励民间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此外,改善民企市场融资基础,还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企融资困境,为民企营造公平的融资环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企融资成本;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司法解释加大对民企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